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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富马酸替诺福韦酯中间体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3-450804-04-01-559033)。项目建设地点:覃塘区新材料科技园创业大道与永福路交汇处西南角。扩建项目在现有用地车间一内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建设规模:富马酸替诺福韦酯中间体TNW02(248t/a)、TNW0(248t/a),及其副产品盐酸、氯乙烷、溴乙烷、对甲苯磺酸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为富马酸替诺福韦酯中间体TNW02、TNW07生产线(与一期巴氯芬中间体(BAC02)产品进行交替生产),储运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等,公用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质检研发楼、动力车间、锅炉房(备用)、供热系统(园区供热)、供(排)水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投资项目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占投资项目资的7%。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贵港市覃塘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反应釜、蒸馏釜的不凝气依托现有的“碱液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5m高1#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高盐废水三效蒸发废气以及罐区大小呼吸有组织废气依托现有的“碱液喷淋+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25m高3#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TVOC、氯化氢、氨、硫化氢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相应标准限值;实验室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送至工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25m的4#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排风依托现有工程的污水处理站废气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后经25m的3#排气筒排放。严格落实《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厂界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的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中的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工艺废水依托现有工程三效蒸发脱盐后再与化验室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设备清洗废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系统处理(预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气浮+铁炭内电解+芬顿+混凝沉淀”)处理,经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后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厌氧+缺氧+好氧+生物沉淀处理”)进一步处理,废水经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由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工艺固废(包括蒸馏残渣、精馏残渣、精制固废、冷凝废液等)、高盐废水蒸发残渣、污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UV灯管、化验室废液、废弃化学试剂瓶、危废暂存间渗滤液、废矿物油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原辅材料的废包装袋及桶在固废暂存间暂存,交由厂家直接回收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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