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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机体/缸头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空港园区),项目总投资49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现有的生产车间、办公楼进行建设。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树脂砂混砂造型、覆膜砂制芯、消失模浇注和树脂砂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先经干式过滤棉处理后再与烘干废气一并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落砂、旧砂处理、抛丸废气先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与熔炼、球化、去浇冒口、抛丸、 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一并进入“袋式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排放。
各项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 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DB41/ 1951-2020)限值要求、《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限值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 2020)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常袋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常袋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4年9月2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